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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“中华诗词美育大赛”省级合作单位管理办法(公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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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制定目的

为规范“中华诗词美育大赛”(以下简称“大赛”)省级合作单位(以下简称“合作单位”)管理,明确合作单位权利与义务,保障大赛公益、公平、有序开展,依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的《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》及大赛相关规定、《省级合作单位承诺书》(以下简称“承诺书”),制定本办法。本办法是合作单位开展大赛相关工作的核心依据,与承诺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合作单位一经签署承诺书,即视为自愿遵守本办法全部条款。

第二条 适用范围

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大赛组委会(以下简称“组委会”)签署承诺书、参与省级大赛组织、宣传、推广等相关工作的省级合作单位,涵盖合作准入、职责履行、监督考核、违规处理、合作终止与续约等全流程管理。

第三条 核心原则

合作单位开展工作需严格遵循“依法合规、公益优先、公平公正、权责统一、落地高效”的原则,坚守大赛公益属性,杜绝任何违规操作,确保大赛各项工作有序推进,维护大赛形象与公信力。合作单位在大赛组委会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协助开展赛事工作,并不构成《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》第十四条禁止的“委托、授权”行为。

第二章 合作单位准入管理

第四条 准入条件

1.主体合法:合作单位需为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(事业单位、高等院校、社会组织、国有企业等),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,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、失信记录及不良社会声誉。

2.能力匹配:具备开展省级赛事组织、宣传推广、活动执行的人员、场地、渠道等资源,熟悉教育、文化领域相关工作,能够高效落实组委会部署的各项任务。

3.理念一致:认同大赛的公益属性与美育理念,自愿遵守大赛各项规定及本办法,愿意积极配合组委会开展工作,自觉履行承诺书约定的全部义务。

4.无违规记录:近3年内未参与过违规竞赛、虚假宣传、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活动,未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过。

第五条 准入流程

1.申请提交:意向单位向组委会提交书面申请,附单位资质证明、相关资源介绍、工作方案等材料。

2.审核评估:组委会对申请单位的资质、能力、理念等进行审核,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,确定符合准入条件的单位。

3.承诺签署:审核通过后,合作单位签署合作协议和承诺书,合作协议严格执行“三签一备”制度(承诺单位加盖公章、法人/授权代表签字、项目负责人签字),承诺书由承诺单位加盖公章,提交组委会备案存档。

4.准入生效:合作协议和承诺书签署备案完成后,合作单位正式获得省级合作资格,合作期限、分工要求以合作协议和承诺书约定为准。

第三章 合作单位核心职责

第六条 合规运营职责

严格遵守承诺书及本办法相关规定,坚守合规底线,具体履行以下职责:

1.公益属性坚守:严格执行“零收费”要求,不得向学生、学校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,不得变相收费、转嫁成本,不得开展与大赛关联的有偿培训、商品推销等活动,不将赛事成本转嫁给参赛者,赞助单位不得借大赛进行营销促销。

2.公平公正保障:坚持自愿参赛原则,不强迫、诱导学校、学生及家长参与,报名、推荐过程中不设置歧视性条件;不干预评审流程、标准和结果,不进行利益输送,不作出获奖、升学等相关承诺或暗示。

3.规范运营管理:不擅自转让、分包赛事工作,不擅自开展赛前赛、赛中赛等违规活动,不更改赛事名称、级别及组织机构表述;所有赛事相关资料留痕存档,确保可备查、可追溯、可取证。

4.规范宣传推广:不自行建设赛事相关平台(包括但不限于网站、公众号、小程序等),统一使用全国赛事平台及组委会宣传模板;不发布不实、误导性信息,不擅自发布政策性、官方解读类内容,不使用“唯一指定”“官方授权”等误导性表述。

5.舆情与应急管理:发生重大舆情或突发事件时,须2小时内向大赛组委会秘书处书面及电话双报备,不得隐瞒、迟报;未经组委会授权,不得擅自回应赛事争议;因本单位组织不当引发负面舆情的,须在24小时内提交整改方案;不得从事任何损害赛事声誉的行为。

第七条 任务执行职责

按照组委会分工,高效落实以下工作任务,确保各项工作落地到位:

1.赛事动员:负责本省内学生自愿报名的动员工作,做好大赛规则讲解、咨询答疑、报名信息核对等服务,及时向组委会反馈报名情况。

2.活动组织:开展省级宣传发动工作,策划举办省级启动仪式、线下诗词美育推广等活动,所有活动需提前向组委会报备,接受专家参与;活动相关宣传素材可提交组委会统一发布,自行宣传报道需提前报备。

3.专家与典范推荐:推荐本省教育、文化、艺术等领域优质专家,参与省级专家库组建;推荐区域名师加入全国美育名师宣讲团,并每年组织名师宣讲活动;遴选、推荐省级美育典范案例,确保案例真实、优质。

第八条 安全与配合职责

1.数据安全管理:赛事相关数据、平台信息、用户资料的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均归主办方所有。合作单位仅可在合作期限内为赛事执行目的使用上述数据,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。合作终止后,合作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组委会要求的格式和方式,完整移交全部数据,并书面确认已从本地服务器及相关系统中彻底删除。未经组委会书面同意,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数据副本。如发生或可能发生数据泄露、丢失或被非法获取的情形,合作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大赛组委会秘书处书面报告,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措施,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影响。

2.监督配合:自觉接受组委会的统筹管理、监督核查与考核评估,重大事项(如活动调整、舆情隐患等)及时报备;不拒绝、阻碍组委会开展数据核查、工作检查等相关工作。

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管理

第九条 监督机制

1.日常监督:组委会建立专人对接机制,每个合作单位配备专属对接人,负责日常工作指导、沟通协调及违规线索收集;合作单位需每月向组委会提交工作简报,汇报工作进展、存在问题及下一步计划。

2.专项核查:组委会定期(每季度至少1次)对合作单位工作进行专项核查,重点检查合规经营、任务落实、数据安全等情况,核查结果记入合作单位信用档案;核查可采取实地检查、资料查阅、座谈访谈等方式开展。

3.举报受理:组委会公开举报渠道(电话、邮箱、线上平台等),受理针对合作单位违规行为的举报,举报线索需明确、具体,组委会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,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,对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处理,实名举报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反馈。

第十条 考核标准

考核实行“量化+定性”结合,以“可落地、可量化、可追溯”为原则,具体考核指标如下:

1.量化指标:省级学校覆盖率、宣传发布频次、教学研讨/宣讲活动场次、报名组织效率。

2.定性指标:零违规收费、零投诉、零负面舆情、资料留存完整、重大事项及时报备、积极配合组委会工作、无违规操作行为。

第十一条 考核流程与结果应用

1.考核周期:每半年开展1次阶段性考核,合作期满开展终期考核。

2.考核流程:合作单位提交考核自查报告→组委会开展专项核查→结合日常工作表现、举报情况,形成考核结果→向合作单位反馈考核意见,明确整改要求(如有)。

3.结果应用:

(1)考核合格:继续保留合作资格,符合续约条件的,可优先协商续约。

(2)考核不合格:责令限期整改,整改期间暂停部分合作权限;整改后仍不合格的,取消合作资格,不予续约,并记入违规档案。

第五章 违规处理管理

第十二条 违规认定

合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为违规,组委会依据本办法及承诺书相关规定,依法依规、事实清楚、定性准确地进行认定:

1.违反公益属性要求,存在收费、变相收费、转嫁成本、推销商品、有偿培训等行为的;

2.违反公平公正原则,强迫、诱导参赛,设置歧视性条件,干预评审,进行利益输送,作出虚假承诺的;

3.违规运营,擅自转让、分包赛事工作,擅自开展违规活动,更改赛事相关表述,资料未留痕存档的;

4.违规宣传,自行建设赛事平台,发布不实信息、违规表述,擅自发布政策性内容的;

5.舆情管理不当,隐瞒、迟报重大舆情、突发事件,擅自回应争议,引发负面舆情或群体性投诉的;

6.违反数据安全规定,留存、泄露、买卖赛事数据及用户资料,未按要求移交相关资料的;

7.不配合组委会监督核查、考核评估,拒绝报备重大事项,阻碍工作开展的;

8.其他违反承诺书、本办法及大赛相关规定的行为,违背大赛美育理念和道德风尚,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
第十三条 处理措施

若合作单位违反本承诺书任何条款或赛事相关规定,组委会无需事先通知,即可视情节直接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:

1. 约谈提醒、通报批评;

2. 责令限期整改;

3. 暂停赛事合作权限;

4. 取消合作资格,立即终止合作,并在组委会官网及官方公众号公告;

5. 追究合作单位法律责任,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。

以上以组委会单方认定为准,不要求组委会提供整改期或申辩程序。因违规给中华诗词学会、组委会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,合作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,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、间接损失、名誉损失、商誉损失以及为解决争议支出的诉讼费、律师费等合理费用。

第十四条 处理流程

1.线索收集:通过日常监督、专项核查、举报反馈等方式,收集合作单位违规线索。

2.核实确认:组委会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员组成核查小组,对违规线索进行核实,收集客观性证据,形成核查报告,确保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。

3.处理决定:根据核查结果,结合违规情节,组委会书面通知合作单位,明确处理意见、整改要求及期限。

4.执行反馈:合作单位需按照处理决定执行,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报告,组委会进行复查;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,可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诉,组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。

5.档案留存:所有违规处理相关资料(核查报告、处理决定、整改报告等)留痕存档,作为后续合作、考核的重要依据。

注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从轻处理:主动采取措施,有效避免、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;主动查处尚未掌握的违规行为,经查证属实的;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,经查证属实的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从重处理:对抗、阻挠、干扰调查处理的;伪造、隐匿、毁灭违规相关证据的;2年内曾因违规受到处理的;组织、诱导违规参与赛事相关活动的;对举报人威胁、打击、报复的。

第六章 合作期限与续约、终止管理

第十五条 合作期限

1.合作期限以承诺书约定为准,一般为1个赛事周期,特殊情况可另行协商。

2.合作期限内,合作单位如需提前终止合作,需提前30个工作日向组委会提交书面申请,说明原因,经组委会同意后,按要求完成资料、数据、物料等交接工作,方可终止合作;未经同意擅自终止合作的,视为违规,承担相应责任。

第十六条 续约管理

1.合作期满前30个工作日,组委会对合作单位进行终期考核,考核合格且双方均有续约意愿的,可协商续约事宜。

2.续约需严格按照“数据移交→账号回收(如无可忽略)→服务器清理(如无可忽略)→物料回收→签署交接单”的流程执行,交接完毕后,重新签署承诺书及合作协议(如有),完成备案。

3.考核不合格、存在违规记录或双方无续约意愿的,不再续约,合作单位按要求完成全部交接工作。

第十七条 合作终止后的义务

1.合作终止后,合作单位不得再以大赛省级合作单位名义开展任何活动,不得使用大赛相关标识、宣传素材等。

2.按要求完整、无条件移交所有赛事相关资料、数据、物料、授权文件等,配合组委会完成验收,清理所有留存的赛事数据与相关权限,并书面确认已彻底删除留存数据。

3.承担合作期间因自身违规行为产生的后续责任,配合组委会处理相关遗留问题。

第七章 附则

第十八条 办法修订

本办法可根据大赛发展需要及相关政策调整,由组委会负责修订,修订后将及时通知所有合作单位,修订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

第十九条 解释权

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“中华诗词美育大赛”组委会所有。

第二十条 生效日期
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,适用于所有当前及未来签署承诺书的省级合作单位。


“中华诗词美育大赛”组委会

2026年4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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